如果非说不是建立在一个错误解释之上,至少也是建立在一个单方的、武断的解释之上。
如果他的香港居民身份是假的,那么他去加拿大就是非法入境,加拿大政府可以将他遣返中国。进入专题: 遣返赖昌星 。
远华走私大案主犯赖昌星,潜逃加拿大12年,终于在7月23日被加拿大政府遣返中国,在北京一下机即被中国有关方面逮捕。如果像一些裸官那样,老婆孩子是合法移民,住了几年后甚至成了加拿大或美国的公民,打移民官司时就有家庭团聚的人道考虑,不遭遣返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。内地说他的香港通行证不是合法颁发,香港方面因此吊销了赖昌星的居民身份。据说,赖昌星潜逃之初,中国方面曾希望与加拿大订个引渡协定甚至条约,一揽子解决问题,因为当时已有很多贪官逃到加拿大。而且赖昌星案有它的特殊性。
香港回归前是英联邦成员,加拿大也是,联邦成员的居民可以免签证相互走动。赖昌星凭着这一优惠进入加拿大。但其首先需要明确的前提是,为谁服务?服务的对象需要什么样的服务?接下来的问题才是为了满足人民的需求,如何有序高效地行使职权,为人民提供服务。
如此,规范政府的立法不仅有了充分的民主正当性,也在民主审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质量。更重要的是,交由人大审议,能更为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,权衡各种利害关系,制定出更为良好的适合人民需求的法。毕竟法律法规的数量有限,也有些原则,行政权也诸多自由伸展的空间。在理论上,我们可以认为,包括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、国家赔偿在内的行政救济法涉及到公民获得救济的基本权利,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,换言之,行政救济法的基本要求应当适用全国性的法律。
行政机关自我宣称的自我约束监督,它也不能削弱、更不能取代其他有权机关对其进行的监督,即便不论行政机关自我宣示的真诚性也是如此。在目前的体制下,能对行政机关进行正式法律监督的主要有两种机构,一个是人大,一个是法院(检察院很大程度上只是对行政机关的人员进行法律监督)。
而且,民主正当性一定程度上更为重要,没有民主正当性,就很难保证立法的高质量。2009年颁布了《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》,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。依法办事和所依之法为良法,乃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。这若干个第一的省级政府规章有助于提升行政的品质,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、限制政府的行政权。
将规范行政权的法交由人大审议、通过的好处在于,减少行政机关部门立法的弊病,避免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不公正嫌疑。不委以重任,也无以推动国家权力机关努力前行。行政机关主动表明服务的姿态固然可取,但其实效性是值得怀疑的。确定了人民的服务需求之后才知道如何为人民服务。
以政府主导、推动的法治政府,恰恰反映出了行政强势的传统。另外,地方政府充其量只能制定政府规章,而根据《立法法》、《行政许可法》、《行政处罚法》、《行政强制法》等法律的规定,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是极其有限的,有些立法事项(例如行政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的划分、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)是其不能规范的,有些行政措施(例如设定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)是其无权采取的。
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,行政机关本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,是接受监督的机关。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现有职权、做法的一种确认和汇总,有一些内容则是照搬了国家的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内容。
2004年国务院又颁布了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》,预计用十年的时间建设成法治政府。政府机构及其职权的改革,按照立法法的要求,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权限,行政机关是无权插手的。下面不妨就以此作为有待解剖的麻雀吧。法治的关键在于治权,而治权的重点则在于行政权的控制。它毕竟是行政机关的自我宣示,它是借助于对自身权力行使进行约束监督来实现的。一般认为,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。
而民主性的缺陷也将必然导致其立法质量、实施效果的下降,甚至是适得其反。古语有云,知耻而后勇。
湖南省政府确实在行政法制的建设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,但由行政机关推动行政机关的法治总归存在着种种先天的不足。1999年修改宪法时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宪法,法治成为国家基本的治国方略之一。
而这一前提性的首要任务却非行政机关所能胜任,更不是行政机关说人民需要什么需求,人民就只能有什么需求。按照人大制度的民主要求,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也应当要经过人大批准。
而这一使命不完成,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掣肘、推诿塞责、管理服务真空就必然会存在,要想提供优质的服务也是不现实的。进入专题: 法治政府 民主 。但在中央人民政府层面,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,部委的设立、撤销或者合并是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。这样的法才是良法,才能收到应有的实效性,才能建成真正的法治政府。
不无遗憾的是,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》、《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》、《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》等虽为创举,为行政权的规范运行作出了很大的努力,但在质量上实在难以给出更多的褒奖。虽然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》确实存在不少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,诸如公众参与、平等对待、信赖保护、比例原则等,但应当说这些内容还较为原则,即便是其具体的规定,也还难以形成对行政机关构成现实而有效的拘束。
第三,不是行政机关主动提供什么样的服务,人民就要接受什么样的服务。由此,法治湖南工作全面展开。
但若所依之法并非良法,即便依法办事,亦将与法治渐行渐远,甚至背道而驰。与此同时,地方政府的法治建设也在逐步展开。
而这一使命只适合人大这样一个民主的代表机构去完成,而绝不是来信、来访、座谈等方式这种非正式的方式所能反馈的。在湖南省建设法治政府的同时,也有数据显示,湖南省经济的发展近两年明显加快(近期的立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考证)。应当说,近些年法治政府的成就是值得肯定的。《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》在行政管理职权上使用了诸多的依法字样,表明其自身是无意、也无法去完成这一艰巨的使命
根据宪法的规定,国家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,对它负责,受它监督。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,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。
另一方面要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,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。推进社会矛盾化解、社会管理创新、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,其基础和前提是严格公正执法,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的权威。
互相配合体现的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。处理社会现实问题要有宪法意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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